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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 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8 15:13:03     信息来源:秘书处      阅读次数:233

合政办〔202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合肥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

品质提升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联合印发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文件精神,紧抓国家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试点机遇,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着力打造宜居、绿色、低碳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2年试点期内(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试点不少于20个,项目应采购获绿色建材认证产品,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70%,建成后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2025年覆盖全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二、试点范围

试点期内,将全市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厂房、仓储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纳入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于2025年7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试点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试点项目在全市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选取,其中,市本级试点项目由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建投集团、市滨投公司、市城改集团等投资主体负责组织申报和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试点项目由各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申报和实施。各项目申报主体需梳理上报所属全部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各部门增加申报纳入试点项目数量。

三、政策措施

(一)应用完善需求标准。

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印发的《需求标准》,推进我市试点项目可研编制、设计、工程招投标、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等工作。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有针对性地优化完善相关需求标准,同步报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备案。(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二)建立绿色建材目录。

根据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分大类、分品种对不同的绿色建材进行应用分析,将成本合理、技术成熟、应用市场较广的绿色建材(含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绿色建材目录,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推广,同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使用。(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管局)

(三)建立全程审查机制。

试点项目将需求标准嵌入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审查、招标采购、项目施工、性能检测、履约验收等阶段(详见附件1)。建立事前审查机制,在可研、设计阶段,源头审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求标准应用等,重点加强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指导。建立事中跟踪监督机制,指导和督促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环节采购及应用绿色建材。加强绿色建筑事后专项查验工作,在查验工作过程中对照有关标准查验绿色建材应用情况。(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四)推进批量集中采购。

探索确定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类绿色建材种类,按季度梳理统计试点项目中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绿色建材应用数量,定期开展批量集中采购,降低建设成本,促进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探索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通用类绿色建材需求征集机制,发挥政府采购集采优势,拓展政府采购服务范围,引导非试点项目扩大绿色建材应用。(牵头单位:市公管局、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五)构建电子交易平台。

搭建绿色建材产品平台,建立“绿色建材馆”,集中展示推介经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引导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主体注册登录平台,线上采购绿色建材产品,实现绿色建材采购电子化,重点推进试点项目线上采购非通用类绿色建材及通用类绿色建材零星采购,以及社会投资主体线上采购绿色建材等。(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经信局)

(六)强化政策激励引导。

1.提高试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牵头单位: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2.对通过“绿色建材馆”线上采购绿色建材产品100万元以上并实际应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投资主体,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合肥市建设工程“琥珀杯”奖。(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引导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按照《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要求,对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支持获得绿色产品认证企业购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按其当年缴纳保险费给予最高30%财政补助,缓释绿色建材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5.引导智能建造服务企业积极参与试点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施工过程的安全性。(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6.鼓励绿色建材生产企业通过“政信贷”金融产品申请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利息补贴,提升企业的绿色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四、工作计划

(一)确定试点项目阶段(2023年7月底前)。

市本级投资主体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单位、本区域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梳理后,将适合作为试点的项目上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见附件2,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初评,提出试点建设意见。对初评通过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试点项目文件,确定试点项目。

(二)项目实施阶段(2023年8月至2025年7月)。

试点项目确定后,由采购人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推进项目实施。2024年7月底,对试点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组织召开现场会交流工作经验,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开展。2025年7月底前,完成试点项目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5年7月底)。

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并向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协调,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部署和总结,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项目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市本级、县(市)区、开发区试点单位工作进展,统筹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及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三)建立考核机制。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管局,负责建立试点项目考核制度,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质量分项目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四)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对试点单位履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的绩效评价,全面统计试点项目绿色建材使用种类、使用数量、应用比例等情况,综合评估试点项目使用绿色建材的整体效果。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试点单位年度项目立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挂钩,引导试点单位采购绿色建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五)开展宣传培训。市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等部门做好绿色建材应用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扩大企业知晓面,引导建材企业积极参与试点,促进传统建材企业向绿色建材企业转型升级。市公管局和市财政局做好绿色建材采购的宣传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公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发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等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机构作用,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附件:1.试点项目实施步骤

      2.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附件1

试点项目实施步骤

项目采购人及有关各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要求,推进各项目建设环节实施。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试点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要求嵌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可研编制、设计阶段对政府采购工程试点项目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明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装配率目标值和全装修要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二、设计与审查阶段。一是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在《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进一步明确绿色建材各项技术参数、编制绿色建材使用量清单、核算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实施指南》要求的内容。二是工程设计成果文件应包含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应明确机构材料与构配件、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绿色建材的指标要求。三是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照《需求标准》等规范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严格按照《实施指南》要求执行。四是采购人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需求标准》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未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向市城乡建设局提交落实《需求标准》的承诺书。(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三、招标采购阶段。一是采购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编制采购文件(含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应纳入《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的相关要求。二是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提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或《需求标准》中明确由企业承诺的指标,供应商提供企业承诺书。三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市公管局探索研究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类绿色建材种类。(牵头单位:市公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四、项目施工阶段。一是采购人应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管理的首要责任,并指定专人承担绿色建材采购及使用的质量管理职责。在项目开工前,采购人结合《需求标准》组织专项会审,开展设计交底并形成书面纪要。二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需求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建设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并建立绿色建材进场专项台账,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三是设计单位应提供相关技术标准,协助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施工。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涉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内容有不明确或错漏之处,由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相关标准不得低于《需求标准》的规定。四是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活动,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需求标准》,全面掌握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五是采购人、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现场。六是建设单位按照《实施指南》第三十条要求,对试点项目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专项资料档案。七是市城乡建设局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监督管理,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五、性能检测阶段。一是采购人负责试点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检测的组织和管理,按照《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材料进场和履约验收阶段开展检测报告核查以及相应的实体检测,其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二是检测机构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并通过资质认定(CMA)。采购人可优先选择同时具备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三是在绿色建材进场检测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文件不齐全的建筑材料不得入场。绿色建材进场后按照建设工程相关验收规范进行复验。施工单位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采购人和监理单位应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确定真实性。(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六、履约验收阶段。一是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二是试点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申请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标识。三是试点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过程的时间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并据此在合同中约定支付计划,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