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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8-04-11 09:39:21     信息来源:秘书处      阅读次数:15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形象,规范市场秩序,树立行业职业道德标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加入本会的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行业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会员单位(组织)任职的执(从)业人员、行业专家应共同自觉遵守的市场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规则。

第三条    合肥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等职责。合肥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自律公约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严格执行各类行业标准和规范,诚实守信经营,服从国家机关依法管理 ,接受行业组织自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严格落实“证”、“照”齐全规定,不得挂靠、借用和转让企事业单位资格(资质)证书、执(从)业人员、行业专家资格证书,不得越级承担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开发、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咨询、运营等业务。

第六条    认真贯彻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良好的专业形象参与竞争,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树立品牌。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组织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行业专家的商业信誉,泄露其商业秘密,或以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无原则的承诺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切实保证合同(协议)主体平等,条约合法合规。抵制合同(协议)欺诈,不得制定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含有可能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免责条款,以及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签订后,应严格恪守合同(协议)承诺,如实履行合同(协议)义务。合同(协议)终止后,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八条 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劣质,以及明文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和产品、工艺。坚决抵制偷工减料行为,积极研发、建设、生产、使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工艺 。

第九条 及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员工薪酬及各类业务往来款项。

第十条 如实公开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价、销售、运营等行业经营、服务收费标准,明确细化各项服务内容与规范,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与服务。

第十一条 坚决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价、运营原则,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不接受委托方不合理降低工程、产品、服务品质的要求,不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相关业务报告和结果。不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协议)规定收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坚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履行和承担任职岗位责任、公民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尊重、爱护员工,加强对员工的爱岗敬业教育、诚信教育、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和执(从)业人员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积极为我市绿色建筑和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向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提出我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行业政策法规制定、科学技术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制订和实施我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发展规划,努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安排的各类行业活动,认真完成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价、运营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单位、执(从)业人员、行业专家的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采取定期与实时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主动征集、接受投诉、举报、舆情监控等途径,对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行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行业专家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征集的信息和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受理被投诉方的申诉。

第十九条 对征集的信息和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以国家机关的行政认定、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司法判决,以及行业组织的通报、批评、联合制裁等书面文件及事实证据为准,作为认定违反本公约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事项存在争议的,可向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申请调解。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以及社会公德,组织争议各方进行协商,并对未达到违反本公约认定标准的事项,积极促成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依据违约程度,给予相应惩戒。

1.警示提醒:约谈或以书面的形式告诫、提醒;

2.培训教育: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守约教育;

3.书面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意见和限期整改书面计划,整改期内暂停提供会员服务;

4.警告或严重警告:书面警告或严重警告;

5.撤销已取得资格和荣誉:不推荐在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及其下属专业委员会任职,已任职的实时取消其任职;

6.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和相关荣誉:已报名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取消或向主办单位建议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相关荣誉的,撤销或向荣誉颁发机构建议撤销其已取得荣誉;

7.业内通报: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在业内通报或批评;

8.市场限制:在合肥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信息网(www.hfjzjn.org)及各类媒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为索引,同步向社会公布,便于市场识别,防范信用风险。同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行政事项办理等方面给予限制或信用减分;

9.联合其他会员共同制裁;

10.取消会员资格;

1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违反行业自律公约会员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其他惩戒措施。在对违反行业公约的会员进行违约处理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直接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违约惩戒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对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反本公约行为的,由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实时记入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行业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单位、执(从)业人员、行业专家的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并通报相关征信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推(报)送给市城乡建委、省住建厅信息平台,以及市、省、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五章 守约褒扬

第二十三条 对良好履行本公约的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行业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行业专家,由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给予以下褒扬 。

1.推荐作为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及其分会理事会议,下属专业委员会、二级机构主任委员会议换届候选人;

2.推荐竞聘省市各级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建设科技行业各类评委、专家;

3.推荐参加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建设科技行业的国家、省、市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4.列入行业诚信标准、典范,对外宣传、推荐。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勘察设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单位、执(从)业人员、行业专家良好履行本公约的记录,按年度计入信用档案,并通报相关征信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推(报)送给市城乡建委、省住建厅信息平台,以及市、省、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 2018 年1月19日理事会审议通过,于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与其他自律文件有关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公约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合肥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